6、护人、诉讼代理人一同进行,专家辅助人应在出示相关专业性证据时发言。另外,对于专家辅助人的证言,可参照美国的专家证据可采规则来判定其是否被采纳。第三,专家辅助人的其他规定可以参照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相关规定来执行。(四)规定专家辅助人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当明确规定在符合条件时当事人有权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专家辅助人与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之间是互补关系,他们的作用都是在其各自擅长的领域内为当事人解决疑难问题。类比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国家为经济有困难或者符合相应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参照意大利的技术顾问制度,我国应明确规定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是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国家有义务保障当事人的这种权
7、利;而对于无力聘请专家辅助人的当事人,国家也应给予支持。这样,能较好地避免专家辅助人制度出现偏向性,防止其成为有经济能力的当事人专有的诉讼权利,并使该制度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加充分的落实。四、总结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引入,能很好地解决专业性问题在诉讼中频繁出现和法官与当事人不熟悉、不擅长专业领域知识这对矛盾。专家辅助人制度虽然在法律上有所规定,但其在目前还欠缺具体的可执行方案。针对这种情况,本文对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现状和相关规定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同时借鉴了国外相关适合我国国情的规定,提出了一些建议和观点,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提供了参考。参考文献:【1】黄松有编.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2】李学军、朱梦妮.专家辅助人制度研析.法学家.2015(1).【3】章礼明.评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诉讼功能借助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司法首例的分析.河北法学.2014(3).【4】罗芳芳.从科学的代言人;到当事人的枪头;专家证人历史沿革与我国现实考察.证据法学.2013(4).出处:法制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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